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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昆明市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通告

2026年03月25日 11:06  |  来源: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26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申报时间

2026年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主办理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能补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申报对象

昆明市区域内2025年1月—12月,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025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已完成联网认证的用人单位,可于2026年9月-11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 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选择法人注册或登录,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建议用人单位优先选择节约时间、减少跑动次数的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办理。

(二)窗口办理

1. 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属地残联或可受理本事项的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2. 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属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税务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昆明市税务局昆明阳宗海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如无法实现网上自主申报或其他原因的,请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3. 申报地点和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

四、 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附二维码需到窗口现场申领。

2. 《云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2)。

3.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 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 相关数据在系统比对中出现无法核验的情况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当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其他工资发放凭证。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加医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五、 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承担用人单位或残疾人缴纳的社保、医保部分,用人单位或残疾人未实际缴纳的,凭政策文件予以认定。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规定的退休年龄。女性管理岗和技术岗人员在系统填报时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需上传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残疾人工资是指税前工资(应发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应通过银行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组成部分。

(六)残疾人认定归属为与残疾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工资、社保、医保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所发放或者缴纳(劳务派遣除外)。

(七)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八)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九)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信息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需本人(监护人)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证件信息备案维护。

(十)重复安置残疾人,争议各方应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确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法律文书,以法律文书作为判定依据;若各方提供的法律文书均证明残疾人与对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归属为法律文书明确的先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材料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

(十一)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十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应提前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如未进行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十三)如单位有招聘残疾人就业的意向和计划,可与市内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联系电话: 63325656 63369911 63366389 63149113


附件:

 附件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附件2:2026年度云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

附件3:县(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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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