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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带您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一、 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 就业年审申报流程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办理时限为每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
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审申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就业年审申报,直接到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方式分为网上申报和窗口办理:
网上申报:
1.云南政务服务网账号注册
“云南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注册】→【实名认证】
(具体请登录网站后点击新手教程,按照教程进行注册,如在注册过程中有疑问,请致电(0871)64812345寻求技术支持。)
2.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系统申报流程
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无法实现网上自主申报或其他原因的,可携带以下申报材料【原件和扫描件】到属地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附二维码需提前到窗口现场申领。
2.《云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上年度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5.相关数据在系统比对中出现无法核验的情况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或原始会计凭证);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具体操作流程和附件下载请查询:
昆明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网站:《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审核的通告》
(http://cjrzhfwzx.km.org.cn/kmabaj/)
四、 残保金申报缴费
申报缴费期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缴纳,征期为每年9月、10月、11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申报途径:
上门申报:准备相关资料,到税务征收大厅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申报缴费。
网上申报: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1、 前置条件
(1)已经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已经在税务机关登记税费种认定信息。
2、 操作步骤
(1)步骤1:主界面
(2)步骤2:填写信息
(3)步骤3:提交申报表
(4)步骤4:全申报
五、 优惠政策
分档减缴政策: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继续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六、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