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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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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残联 民政厅 卫生健康委 教育厅 市场监管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2022年07月06日 15:10  |  来源:云南省残联康复处   

各州(市)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教体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监督管理,增强康复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意识,大力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省残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5日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残联发〔2021〕49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本细则确定的,为接受政府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定点服务机构。

第二章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

第四条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布局,就近就便;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公平,择优选择;规范有序,动态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兼顾公办与民营,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条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登记谁管理的要求,依法登记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自愿向同级残联组织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鼓励定点服务机构加入属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团队,为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签约服务。

第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确定。各级残联分别负责对本级直属或登记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省残联负责全省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等规范性制度建设和指导工作。州(市)残联负责对县(市、区)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县级残联与承接本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依照协议开展康复救助。

已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由同级残联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省内相互认定,无需在异地重复进行申请。

第七条 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委、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二)有开展康复服务必须的场地和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场地设置符合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建、消防等强制性标准,有防滑、防撞、防水、防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和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和服务规范要求,安全、环保、适用,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三)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收训残疾儿童比例符合救助项目相关团体标准规范要求。非医疗康复训练类机构必须具有开展全日制康复服务的能力,实际收训能力不低于30人。

(四)定点服务机构必须根据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严格按照最新制定和修订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最新公告发布的相关团体标准要求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暂未公告发布的团体标准待公告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六)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应在两年以上。服务场所租赁合同有效期不足两年,如能提供补充合同证明,保证场地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也可视为符合条件。

第十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三)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四)本细则中第九条所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机构及法人信用证明材料。

(六)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七)机构简介及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接受申请的残联组织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相关事项:

(一)申请审核。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报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级业务主管单位须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复审。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同级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复审,逾期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受理核查。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残联组织递交定点服务机构申请。残联组织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残联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或在申请机构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0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有必要的可开展现场评估、核查。

(四)公示录入。残联组织应当将申请审核和受理核查通过的拟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在本级残联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视为申请成功,由本级残联将正式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在本级残联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时,应自合法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残联组织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第四章 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县级残联组织可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选择定点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定点服务机构无故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内但未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非定点服务机构,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明确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服务协议由县级残联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安全保障、信息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及以上。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残联组织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残联组织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相应残联组织提出续签申请。残联组织对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续签申请进行审核,逾期不提出续签申请的,服务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的管理。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至少保管5年。各类康复服务记录应由服务对象监护人签字确认。定点服务机构保存的档案应包括:服务协议、申请审批表、登记表、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的档案(如:住院病案、康复训练记录、评估记录、康复总结、考勤情况等)。县级残联保存的档案应当包括服务协议、申请审批表、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康复小结、康复救助登记表、结算表、费用清单等。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并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予以停用: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残联组织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严禁定点服务机构擅自转包服务,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单独建账,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残联组织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检查,及时支付康复救助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及时追回。

第二十二条 残联组织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予配合监督检查的定点服务机构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协议和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联要做好失信机构及失信人员信息记录和收集,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细则施行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之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2.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3.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信息汇总表

4.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

5.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6.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7.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核结算表

8. 年度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汇总表

9.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清单


相关附件下载: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附件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