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情况公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残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精神,结合《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和《省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情况公示的通知》昆残发〔2020〕 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昆明市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情况公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安排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之后再到税务部门申报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材料
1. 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表。
2. 印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3. 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4. 残疾职工上年度在本单位就职的证明(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在编职工(机关),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
5. 上年度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证明。
6. 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国家机关不含此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7. 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同意就业声明》。
8. 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监护人关于该残疾人《适合就业证明》。
9. 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工作的,由年审申报单位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认可的书面说明或约定。
(三)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选择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PC端、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APP、“一部手机办事通”、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四种形式中任何一种办理就业年审。申报流程按照《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服务指南(云残办发〔2019〕30号)》要求申报。
(四)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补审方式
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审2017年、2018年、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只能就近就便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现场审核。
(五)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时间
2020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时间为5月1日—7月30日,未按规定时限申报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 2019年度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情况公示
按照《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的规定,各级残联应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情况。为保证全市公示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2019年年审情况的公示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公示时间在2020年5月15日以前。
(二)公示内容数据来源“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中2019年度年审数据,不得使用其他来源的数据。全市统一按照附件所示内容和格式进行公示,不得更改形式和内容。
(三)公示媒介可选择本级政府网站,残联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报刊等媒体。
(四)各县(市)区应在2020年5月20日以前,把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的信息(公示网页截图和年审情况公示表)上报至昆明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由市残联在其网站上再进行合并公示。
三、 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残联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二)各县(市)区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三)各县(市)区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或者非法泄露、篡改、出售公共数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残疾人按比例就业2019年年审情况公示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20日